央廣網北京10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位曾經有著“高鐵第一人”之稱的鐵路行業領軍人物將面臨漫長的牢獄生活。
  2013年9月10日,張曙光涉嫌受賄4700多萬元案開庭審理,當時,張曙光當庭表示檢察機關指控的13起犯罪屬實,認罪伏法,對不起他熱愛的高鐵事業,也為自己做了一些辯解。法院在判決中以及宣判後,對媒體和社會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回應。
  上午10點開始,審判長楊子良用半個小時的時間宣讀了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審判長: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戈建鳴、王建新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 181 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判決對十三起犯罪事實認定一一進行了闡述。
  就收受廣州中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字畫、瓷器、手錶,裝修房屋費用等款物1050萬多元,張曙光曾在庭審時供述。
  張曙光:楊建宇請我幫他,兩件,一件為藍箭,一件是為了他的列車空調系統,簡單地說這兩筆錢我都收了。  
  張曙光受賄最大的一起,是接受武漢正遠鐵路電7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50萬元。其中曾以幫張曙光參評院士為名,送來500萬。
  張曙光:三個因素,第一,我的職務我是受賄;第二,他確實有托付之意;第三,他確實把我評院士當成他自己的事。但這三件事對我構成受賄罪,毫不影響。
  張曙光曾供述,以參評中科院院士需要錢為藉口,先後收受2300萬,法院經庭審查證,相關人員證實,實際收受1600萬,關於錢款去向問題,張曙光供稱,他在參評院士過程中沒有向相關人員送過錢,只打算事後送點禮品或營養品,經查,贓款一部分被張曙光交給他的妹夫保存,另一部分被他本人和情婦使用。
  對於張曙光先後三次向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索取800萬元的指控。張曙光曾進行辯解:
  張曙光:我只是覺得,說我是索,我有點難以接受,但是說他送錢來也有點區別,這個數確實是我要的。索也好,受也好,都是我不該做的,都是我的犯罪。
  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張曙光的辯解。
  審判長:經查,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願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不屬於索賄,故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此案庭審時,張曙光和他的辯護人都強調,他雖然受賄數額巨大,但沒有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
  辯護人:被告人大半輩子是搞技術的,所以他視技術質量為生命,在負責高鐵動車組項目的工作中,不論親疏,不論是否送錢送物,凡達不到標準的,一律不得進入。
  判決對此回應:
  審判長:經查,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其中提到的張曙光的行為均為其職責所系,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判決指出,依據刑法規定,故意為他人謀利與刻意為他人謀利,直接為他人謀利與間接為他人謀利,對於認定受賄罪均無本質區別;鑒於被告人張曙光受賄情節特別嚴重,其未刻意為他人謀利和未直接為他人謀利均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審判長:本案中張曙光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均屬於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權錢交易,並不具有人際人情交往的屬性。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面對死緩的一審判決,張曙光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另外,根據北京高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張曙光情婦羅某涉嫌犯罪一案已經立案。  (原標題:張曙光一審被判死緩 其情婦涉嫌犯罪一案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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