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30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日前正式公佈,與此密切相關的繼承法修改也已納入立法規劃之中,其中涉及房產遺囑公證、繼承公證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專家表示亟需從立法層面完善相關制度。
  我國《繼承法》於1985年頒佈,沒有規定當事人實現繼承權的途徑,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沒有將繼承列為非訟事件,這在實際中就導致了當事人繼承權無法實現的困境,特別是在房產繼承領域。中國公證協會新聞發言人、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周志揚說,為瞭解決這個困境,從我國已有的多年房產繼承公證實踐出發,在借鑒世界各國先進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司法部和建設部創造性地規定了房產繼承公證制度,從而彌補了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缺陷。司法部、建設部於1991年聯合下發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執行20多年來,房產繼承公證有效地預防了房產繼承領域的糾紛,保障了當事人繼承權的實現,大量減少了繼承訴訟。房產繼承公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做法和慣例。
  周志揚說,很多人並不知道,我國《繼承法》實施近30年來,主要適用部門是公證機構和人民法院,而適用該法的最大的一個法律職業群體不是法官,更不是律師,而是公證員。建國60多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外交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數十次頒佈法規、政策,規範各類繼承公證事務,使我國公證機構成為處理非訴訟遺產繼承事務的唯一部門。實踐證明瞭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在繼承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仍需在完善非訟繼承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予以進一步確認。
  周志揚援引一組數據加以說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審結繼承案件為33387件、38036件、48877件,而全國公證機構同期受理的繼承案件分別是是415024件、531337件、566502件。而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顯示,全國各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繼承類案件共審結146649件,而全國的公證機構共辦理繼承公證646090件。這些數據表明,人民法院處理遺產繼承案件盡占到公證機構的10%左右。而這些,還不包括遺囑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放棄繼承聲明公證、遺產分割協議公證等等與繼承案件相關的公證事項。
  從中可以看出,公證機構事實上已經承擔了大量的繼承權確認工作,如果每年將這幾十萬件房產繼承公證轉由人民法院來處理,無疑將極大地加大司法成本,加重當事人的訟累。因此,作為一種非訟程序和手段,公證對於《繼承法》的貫徹實施、對於繼承法律關係調整的作用無可替代。
  周志揚說,公證屬於非營利性的法律服務,國家既然以專門的《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制度和公證隊伍,就應該積極運用公證機制來解決社會問題,合理地分配司法資源。在沒有訟爭的情況下,國家完全沒有必要將可以由公證機制來解決的繼承問題轉由人民法院來處理。從成本來看,房產繼承公證費也是遠低於房產繼承糾紛訴訟費的。從效率來看,繼承辦結速度更是遠高於人民法院的繼承裁決速度。將繼承的司法確認交由公證機構來行使,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至於房地產管理機關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的審慎審查義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周志揚說,房地產管理機關有審慎審查義務和相應責任,但他們不是法律職業人士,沒有司法審查義務,也不具備這種能力,從而不承擔司法審查的責任。對於繼承權的確定,只能交由專業法律機構處理,這是一個常識,也是一種慣例。(完)  (原標題:周志揚:公證對於繼承法律關係調整作用無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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